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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拟修法 限制出境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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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3日电)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告遭限制出境的规定,没有期限,实务上常出现被告遭限制出境好几年,也没获结案的情形。司法院有意修法,除明订限制出境期限,也拟将限境权改由法官同意。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讯问被告后,如认为被告符合刑事诉讼法羁押要件,但没有羁押的必要,可对被告“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这也是检方对被告限制出境的依据。

但检调基于办案避免打草惊蛇,加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经常出现案件当事人不知自己遭限制出境,或是检调将被告限制出境好几年,却一直不结案,形同变相侵害人身自由。

立法院去年通过联合国2项人权公约施行法,司法院认为相关情况有必要检讨。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表示,司法院正研究修法,将检察官对被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强制处分,比照羁押制度,改为1次为期2个月,若要延长,检察官须向法院声请,由法官审查后裁定。

不过谢文定表示,相关修法还必须与法务部研究,听取检方意见,目前没有时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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