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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未缴汽燃费仍可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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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5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路法第75条条文,将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与验车脱钩处理,就算车主未缴纳汽燃费,依然可以依法验车。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李鸿钧指出,验车目的是掌握汽车状况,以确保汽车行驶品质,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现行条文规定若不缴纳汽燃费就不能验车,有违验车规定的初衷。

原本李鸿钧提案是希望未缴汽燃费与验车及车辆异动脱钩处理,但交通部政务次长叶匡时认为,在现行法令规定下,97年度不缴汽燃费而移送强制执行案件就高达31万多件,以每件执行作业成本新台币250元计算,合计约7,750万元;若未缴汽燃费还能办理车辆异动及验车,不缴费案件可能倍增,作业成本也将大幅增加。

经交通委员会初审协商后,交通部与李鸿钧都同意汽燃费仅与验车脱钩,但未缴费仍不能办理车辆异动或换发牌照。

院会三读修正公路法第75条条文文字为,“汽车所有人不依规定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者,公路主管机关应限期通知其缴纳,届期不缴纳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并停止其办理车辆异动或换发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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