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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燃费逾催缴期 是否缴款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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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唐在馨、陈建志/台中报导〕汽车燃料费过了5年催缴期,还要不要缴?市议员杨正中26日召开记者会,表示全台湾有超过37亿元的汽车燃料费过了5年的催缴期,过了10年的更高达43亿元,这些依法都不应再强制执行,公部门“怠惰在先”,如今又“抢钱抢过头”,持续追缴民众不应再缴的款项,甚至害人民得走上法律诉讼,既伤神又伤财。

杨正中26日与律师一起召开记者会,他表示,有民众忘记缴汽车燃料费,5年内监理单位都没有进行催缴,但相关单位过了5年才来催缴,很多民众不清楚法令,就缴了不必缴的钱。

也有民众询问过律师后,认为此种情况不必再缴钱,但因为被强制执行,因此得循法律途径寻求自力救济,杨正中说,这本来就应由执行单位自行注销,却还要民众花钱打官司,才能为自己争取权利,真是“官僚误人”。

*监理所指催缴不违法*

台中区监理所所长陈聪干表示,民国90年施行的行政程序法规定,欠缴费用的请求权为5年,当时曾就新法施行前的欠费请求年限请示法务部,法务部回复表示,新法施行前,依照一般债权15年的请求年限。

陈聪干指出,监理所寄出的燃料费催缴并未违法,争议纯因对法令见解有所不同,若民众对于裁罚不服,可进行诉愿、行政诉讼等管道救济,权益不受影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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