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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受虐子女免扶养施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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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7日电)立法院今天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条文,转变“天下无不是父母”观念,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伤、虐待、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养持续逾2年,情节重大,免除子女扶养义务。

立法院院会下午三读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条文,将扶养从“绝对义务”改为“相对义务”。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指出,父母对子女有遗弃、家暴、性侵或其他不正行为时,法院就个案审酌,即使认为要子女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但依现行民法规定,无法免除子女扶养义务。

另一位提案人、国民党籍立委孙大千表示,内政部儿童局调查显示,儿童受虐来自父母(养父母)的比例最高,达77%,实在令人讶异;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认为,家庭成员间应有的互相信赖、保护机制,已产生质变,父母未必绝对是保障小孩的大树。

行政院对社会价值变迁与舆情反应研商,分别就立委提案提出对案,对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扶养义务,达成高度共识。司法院也表示,德国民法及法国民法就类似情形,均订有减轻甚至免除扶养义务人所负扶养义务规定,台湾民法亲属编有关扶养规定,似不宜再坚采无条件且无对价立法方式。

三读通过的民法第1118条之1新增条文规定,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或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同一条文明定,若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相关条文方面,三读通过的刑法第294条之1新增条文也规定,若“无自救力之人(父母)”先前曾侵害“行为人(子女)”生命、身体、自由,例如杀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或是未对行为人尽扶养义务,造成行为人不提供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扶助、养育或保护,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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