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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跑猝死非意外?法院判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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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9日电)前第一银行谌姓副理去年参加路跑猝死,保险公司认为非外来突发事故致死,拒理赔。台北地院审理,认定死者并非故意行为所致,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新台币1000万元保险金。

前第一银行西门分行副理谌锡钦去年4月参加宜兰县政府举办的路跑活动,在回到终点时,突然倒地猝死。家属依第一银行与台湾人寿订定的员工团体保险契约,向台湾人寿申请“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认为,谌锡钦参加马拉松路跑活动,是故意挑战自我体能极限导致死亡,符合保险法第29条第2项规定,出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

谌锡钦家属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元保险金。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时,调阅谌锡钦生前病历、医院就诊纪录,并将死亡原因送交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后,发现谌锡钦并无心脏病史,生前体能状况应属正常,死因是激烈运动后造成体温突然升高,导致热衰竭、热崩溃,最后猝死。

法院认定,参与路跑活动并不当然会发生猝死情形,谌锡钦死因应为外来性、突发性,属于保险契约所定的“意外死亡”,台湾人寿应依照保险契约的约定,给付1000万元保险金。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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