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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司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 将处超额1倍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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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湾台北采访报导)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在11日表示,应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之营利事业,若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将依98年5月27日所修正的所得税法第114条之2第1项及98年12月8日修正的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数参考表规定,按超额分配之金额分别处0.2倍、0.5倍或1倍罚锾,自稽征机关发布日起受理的未确定案件均适用。

国税局表示,应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之营利事业,其于分配股利时,因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之金额,或短计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金额,致分配予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超过其应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者;或分配予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超过股利或盈余分配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者;或分配 股利净额所适用之税额扣抵比率,超过规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超过依规定计算之金额者,均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

除责令营利事业限期补缴外,也将按依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为准罚锾。超额分配之金额在30,000元以下者,按超额分配之金额处0.2倍之罚锾;30,000元至100,000元者,处0.5倍之罚锾;超过100,000元者,处1倍之罚锾。

也就是说,若A公司96年度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致分配予股东之可扣抵税额,超过其应分配之可扣抵税额20,000元,因超额分配之金额在30,000元以下,按超额分配之金额20,000元处0.2倍之罚锾计4,000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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