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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取1杯水 60岁阿婆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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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张协昇、张菁雅、陈建志、林良哲/台中报导〕取一杯自来水被告窃盗!

60岁江姓妇人在台中市南屯市场摆摊卖水果,与邱姓男子因承租摊位结怨,4日上午10时,江妇为清理水果,拿着500CC的塑胶饮料杯,至邱某住处骑楼打开水龙头取水,被邱某发现报警,南屯派出所所长李秉泽说,江妇此举虽是微罪,但仍触法,加上邱某坚提告诉,警方依窃盗罪嫌将江妇函送法办。

江妇表示,之前她曾向邱某租摊,自认与邱某熟识,才自行以塑胶杯至该水龙头取水,当时邱某并未在家,准备等邱某出现才告知,岂料邱某事后报警处理,十分不近人情。


江姓阿婆取水的水龙头。(自由时报记者张协昇摄 )

双方因承租摊位结怨

邱某说,去年6月间,江妇向他承租摊位,他以每月2600元远低于行情的价格出租,也告诉江妇,11月希望将租金调涨至4500元,后来江妇嫌太贵没租,竟直接将摊位摆到他住处的防火巷,影响家人进出,几经沟通,江妇才将摊位移至对面,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邱某强调,江妇擅自取水后,盛气凌人说:“一杯水有什么了不起,顶多给你5块钱!”他希望对方建立使用者付费观念,非只为一杯水就告她。

刑法窃盗罪中,于社会伦理观念上,如果侵害财产的数量或金额相当轻微,一般人不认为有科以刑罚的必要,也符合“微罪不举”原则,若以窃盗罪起诉,属于公诉罪,江妇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但无法获得大众认同,更浪费司法资源。

东海大学政研所研究生陈炅宏表示,依法来说,有人告发,警察就要受理,这是行政程序,虽然只是一杯水,但确已触犯法律,这是民主国家应有的法治观念;而移送后,检察官大可不必起诉,口头训诫让对方警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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