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信贷契约不利消费者 台消基会吁金管会检讨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3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品均台北 1日电)消基会调查发现,多家银行业者有以契约约定消费者抛弃审阅期、要求消费者提供本票等不利消费者权益约定,董事长谢天仁今天呼吁,金管会应发挥监督功能,别再沉睡。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10家银行业者消费性 (信用)贷款契约进行内容检视,发现多家业者有以契约约定消费者抛弃审阅期、提前清偿违约金未注明递减原则、要求消费者提供本票、没有预付型商品或服务无法提供时的处理原则等不利消费者权益的约定。

消基会呼吁,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以法令强制要求契约字级大小,减轻消费者阅读负担;公告“消费性无担保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后,应加强查核业者使用的契约。

针对调查结果,政大法律系主任杨淑文表示,业者忽视消费者权益情况令人担心。她指出,调查的10家银行中,有7家银行在契约中约定消费者抛弃审阅契约期限权利,此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中业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的合理期间,让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的规定。

杨淑文表示,业者应提供消费者审阅期,并要求借款人将契约携回阅读前与审阅后签名,确保双方权益。

在提前清偿违约金部分,调查结果显示,10家银行中仅有1家约定采递减原则,其余有提前清偿违约金的银行则是留下“%”的空格,供双方协定,但未载明递减原则,使消费者易于忽略自身权益。

对此,杨淑文认为,提前清偿违约金有违民法原则,提前清偿并不符合债务不履行责任规定,根本不应有违约金的处罚。

此次调查结果发现,10家银行中有3家银行要求消费者提供本票。杨淑文表示,本票具有债权人无须经法律诉讼程序,可直接持其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的特性,银行业者不应再要求消费者提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