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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二次金改善后特别条例 陈冲: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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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湾台北综合报导)由立委邱毅等人提出的“二次金改善后特别条例”,原定于立法院财委会1日审查,不过在金管会表态反对及立委不满金管会没有积极处理下,财委会决议只先质询讨论,暂不审查。而对于立委做出决议要求金管会1个月内提出对案,金管会主委陈冲也回应,若司法院同意,可以研究。

邱毅等人所提出的“二次金改善后特别条例第5条”规定,若金融机构违法或不当取得被并购公司之股份,经检调单位起诉或金管会移送检调者,应依不同情节命令其涉案高阶经理人立即解任,命金融机构限期处分被并购公司股权,以及回复至被并购公司股份之前状态。

邱毅在提案说明时强调,行政院自去年1月就已针对二次金改提出报告,直指国泰并世华、元大并复华等多起金改并购案有问题,但至今金管会未做任何后续处理,使台湾金在国际上蒙上阴影。他说,此案本应由金管会主动提出,但金管会还以各种理由反对,认为“起诉不是最终判决”,认为应在最后判决再处理,根本是掩耳盗铃。

但此条例列还未经财委会审查,陈冲就已先持反对意见。他强调,“违法”事实的认定机关不该由行政机关认定,而检察官虽有起诉权,但最后判定结果应由法院判决为认定基础。

他认为,“违法”事实未必全部与并购案有关,且股权购买属于私权交易行为,若只要有违法行为,就适用本条例进行善后,反而有失公平性。至于法律上所称的“不当”为较抽象概念,而二次金改善后条例涉及人民财产保护,不应该以“不当”作为回复原状的基础。

且陈冲也表示,“二次金改善后特别条例”具有“形成之诉”及“给付之诉”两种效力,其威力非常强大,现在最好就是尊重现有五权宪政体制。

虽然金管会说明了主管机关的反对立场,不过,由于立委邱毅等人已拟具了立院版本的草案,金管会却未提出行政院版本的对案,因此,财委会决议今日只质询讨论,暂时搁置此条例不审查,待金管会1个月内提出对案后,再进行审查。

对此陈冲表示,因此事牵涉严肃的问题,是无法在一个月内提对案的,但如果在司法院同意之下,则可以再研究。

新闻小字典:所谓“形成之诉”是指,改变现有法律关系;而“给付之诉”就是损害赔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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