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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核保理赔人员 不得执行曾招揽案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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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韵璇台北18日电)为强化核保理赔人员规范和降低利益冲突可能,金管会拟修正相关办法,明订核保理赔人员不得对曾招揽案件执行核保及理赔业务,另外每年核保及理赔人员应在职进修达30小时以上。

由于保险业招揽行销通路朝多样化发展,为强化对各通路的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规范,及核保、理赔人员的权责,金管会委员会议通过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修正草案,为降低利益冲突可能性,明订核保理赔人员不得对曾招揽案件执行核保及理赔业务。

为保障保户权益,金管会也明定,保险业应每年对其核保及理赔人员给予在职进修达30小时以上,以提升其专业技能。

另外,参考现行实务常见纷争及缺失,草案中也明定保险业招揽不得为的行为;为避免未具招揽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以挂件方式招揽,草案明定保险业酬金支付对象与要保书所载招揽人员不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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