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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法 债务人落跑 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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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恕晖/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条修正草案,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跑路”,就向保证人求偿,提案立委赖士葆说,此举可让银行认真寻找债务人求偿,避免弱势保证人受害。

*明订禁止约定抛弃先诉抗辩权*

依现行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或居住变更,导致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困难时,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初审通过将此条款删除,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吕学樟说,此条款长期遭滥用,使银行不认真找债务人要债,却找保证人讨债,“柿子挑软的吃”,影响保证人权利。

委员会并做出附带决议,要求金管会应于民法修正公布后六个月内,修订“购车、购屋贷款、消费性放款、保证及其他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明订禁止当事人约定抛弃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应先向主债务人求偿。

此外,委员会昨也初审通过增列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因担任法人董事、监察人或其他代表之人而为该法人担任保证人者,仅就任职期间法人所生之债务,负保证责任。赖士葆说,由于银行往往基于风险考量,不愿更换保证人,此条款可避免企业员工因当企业监察人而作保,导致要替该企业背非任职期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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