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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新车解约难 损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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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韵璇台北27日电)新车屡修不好,想要解约却须面临汽车商严格的解约条件?消基会今表示,8成业者要30天内发生重大瑕疵,经检修2到3次未修复才可以解约退款或换新车,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消基会检视10家汽车业者的订购契约书,发现现代汽车、马自达 (Mazda)、福特、丰田 (Toyota)、裕隆(Nissan)、中华汽车 (Mitsubishi Motors)、本田(Honda)、富豪 (Volvo)等8家业者规定,30天内发生重大瑕疵,且经检修2到3次而未修复才可解约退款或更换新车,质疑条件太严苛,是要求消费者几乎每天都要重复处理维修相关事情,才有权利要求退款。

另外,消基会指出,上述8家加上BMW和中华宾士(Mercedes-Benz)等业者,均在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中自行印上交车后几日内经修复几次可解约或更换新车的日期和次数,消费者难以得知有协商的空间。

消基会董事长谢天仁表示,消基会接到的申诉案例中,有消费者买了福特新车,3、4个月内为了引擎和所属机件有异音已进厂维修10次,虽不是契约中规定的重大瑕疵,但是对于消费者已造成严重困扰,却不能解约或更换。

消基会表示,美国各州均有柠檬车法保障购车权益,以加州为例,交车后180日内或行车里数达1.8万英里时,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的瑕庛,至少2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非严重影响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或期间内因回厂维修致使无法使用的天数累积达30天以上,买主可以要求厂商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

消基会呼吁,经济部等主管机关应立即研议类似法规,在完成修法前,应修订“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涵盖解约条款。

另外,消费者对汽车契约有3天审阅期,消基会也呼吁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契约书再签署,若担心新车发生瑕疵屡修不好,可要求增订相关条款于契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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