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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代会主席收回扣 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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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锡璋台中市13日电)台中县丰原市代会主席陈志锋涉嫌利用监督职权,多次向承包市公所工程的厂商索取回扣,获新台币约 552万元利益,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决有期徒刑18年,可上诉。

台中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陈志锋担任丰原市民代表会主席,具有审查市公所预算、议案等监督权;却不知廉洁自持,从民国95年起,在市公所发包的“宽频工程”、“公墓纳骨堂骨灰柜位施设工程”及“运动公园开辟工程委托设计监造”等工程中,利用职权限制特殊材料规格绑标、或强行向承包厂商索取回扣,从中获得不法利益约552万元。

陈志锋虽然对于犯罪指控予以否认,但承审法官审理终结后,认定陈志锋触犯收取回扣、恐吓危害安全、藉势借端勒索财物未遂、妨害采购等 8罪,合并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宣告褫夺公权 8年,且须与其他共犯连带追缴犯罪所得。

陈志锋因坚决否认犯罪,还被羁押在台中看守所,如果不服台中地方法院判决,还能上诉。

同案还有代表会秘书傅政桦等10人配合陈志锋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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