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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代會主席收回扣 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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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13日電)台中縣豐原市代會主席陳誌鋒涉嫌利用監督職權,多次向承包市公所工程的廠商索取回扣,獲新台幣約 552萬元利益,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有期徒刑18年,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誌鋒擔任豐原市民代表會主席,具有審查市公所預算、議案等監督權;卻不知廉潔自持,從民國95年起,在市公所發包的「寬頻工程」、「公墓納骨堂骨灰櫃位施設工程」及「運動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等工程中,利用職權限制特殊材料規格綁標、或強行向承包廠商索取回扣,從中獲得不法利益約552萬元。

陳誌鋒雖然對於犯罪指控予以否認,但承審法官審理終結後,認定陳誌鋒觸犯收取回扣、恐嚇危害安全、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妨害採購等 8罪,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宣告褫奪公權 8年,且須與其他共犯連帶追繳犯罪所得。

陳誌鋒因堅決否認犯罪,還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如果不服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還能上訴。

同案還有代表會秘書傅政樺等10人配合陳誌鋒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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