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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下属 雇主判付2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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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3日电)裕毛屋公司郭姓、蔡姓员工,不满公司谢姓总经理动辄以“混饭吃”辱骂他们,依劳基法解约并要求支付资遣费。最高法院今天判决,裕毛屋须支付2人共计新台币247万元定谳。

判决指出,郭姓、蔡姓员工分别自民国77年间在裕毛屋公司服务,谢姓总经理任职后,即对多名资深员工极尽刁难,并以言语多次侮辱、恐吓,让他们忍无可忍。98年5、6月间,2 人以录音笔录下谢姓总经理在开会时有关“垃圾、死木头、混饭吃”等侮辱性言语。

2名员工主张,谢姓经理的行为已构成对劳工实施“重大侮辱”,要求裕毛屋公司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契约,并分别支付资遣费、加班费及未休假薪资各133万余元及114万余元。

裕毛屋公司则主张,郭、蔡两人因在工作上屡屡达不到要求,谢姓总经理盛怒下才会有“混饭吃”等言词,不构成劳基法“重大侮辱”的行为。

全案一审时,法院认为谢姓总经理的言语已对郭、蔡两人人格侮辱,严重影响劳动契约继续存在,全数判准两人请求的资遣费。裕毛屋公司不服,两度提出上诉,但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先后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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