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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侵罪刑拟加重 5年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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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刘耀廷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台湾法务部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草案,将强制性交罪刑责,由现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为“5年以上”,剔除原构成要件中的“违反其意愿”,避免法官因无法证明有无违反意愿而轻判的限制。

由于先前发生部分幼童遭性侵案,法院量刑与社会期待落差太大的情形,民间团体更发起“白玫瑰运动”,要求修法及淘汰“恐龙法官”。

法务部经过召开多次公听会,日前敲定法务部修法版本,陈送行政院,待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将与立委与民间的修法版本一同在立法院接受审查。

新修正规定包括:对未满12岁以下儿童性交者,无论有无违反儿童意愿,刑度一律5年以上;两人以上共同性侵、下药或持械性侵等“加重强制性交罪”,刑度仍维持旧法的7年以上。不过,强制猥亵罪一并加重刑度,由原本6月以上、5年以下,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

至于“两小无猜”的性行为,法务部维持现行刑法第227条之1的规定,未满18岁之人与其他未成年人合意性交者,属告诉乃论,可减轻或免刑。

法务部表示,修法将年龄界线由14岁降为12岁,是考量未成年人生理发展、第二性征平均年龄、心智成熟度等因素,以及参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订出。

此外,为遏止假借宗教骗色的歪风,法务部把现行刑法第229条“诈术性交罪”内“误信为自己配偶”删除,改为只要以诈术使男女误信而听从其性交,即构成犯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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