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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证交法增外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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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增订外国公司在台湾上市、上柜的有价证券,其管理监督比照公开发行公司的相关规定。

为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并强化监理机制运作和保障投资人权益,院会三读修正通过证交法部分条文,将外国公司纳入管理,明定外国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的公司。

法案明定外国公司来台上市、上柜者,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其有价证券在中华民国募集、发行、私募及买卖的管理监督,准用证交法相关规定。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提案说明中表示,外国公司如在台股票上市、上柜或登录兴柜,无论是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都分别准用证交法相对应条文。

法案明定,外国公司违反证交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另外,基于衡平性考量,避免情轻法重,对公开发行公司的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的违背职务行为或侵占公司资产,增订致公司遭受损害达新台币5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公司遭受损害未达500万元者,回归普通刑法规定处罚。

为保护少数股东,法案新增,如果继续1年以上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特定事项认为有害公司股东权益时,可说明必要性,申请主管机关检查发行人的特定事项。

至于备受关注的内线交易规定新增免责抗辩条款,规定行为人证明其交易是执行实际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订立的买卖有价证券契约者,就不受内线交易规定限制,由于立法委员和行政部门意见不一,朝野协商后决定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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