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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认定落差 台监委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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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4日电)监委李复甸调查发现,莫拉克风灾重建特别条例立法不妥适,造成同时罹难者,开立死亡证明与宣告死亡时间有落差,部分民众遗产因此被收归国有,他呼吁立法机关尽速妥善修法。

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今天通过李复甸所提调查报告,他说,民法规定,民众遭遇特别灾难而失踪,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1年后,为死亡宣告;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则规定,继承人得声请检察机关核发死亡证明书,以利家属申请赔偿与补助。

他说,民法和重建条例规定不同,造成实务上发生“父子同为莫拉克风灾罹难者,但死亡时间却相隔1年”;父亲的死亡证明书可由父亲的兄弟姐妹向检方声请核发,儿子的部分则因没有法定继承人,无法申请检方核发的死亡证明书,只能依民法规定,1年后再宣告死亡。

如果父子被认定同时死亡,这名父亲的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但在上述案例中,父亲的死亡时间被检方认定是民国98年8月9日,“失踪”的儿子因此继承父亲的遗产,等到1年后,儿子被宣告死亡,却因为儿子未婚,没有继承人,其遗产连同先前继承父亲的遗产,都被收归国有。

李复甸指出,部分民众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害,此外,由检察机关核发死亡证明书属“行政权”,民法死亡宣告程序由司法机关进行是“司法权”,不应该用行政权侵害司法权。

他说,灾害防救法也有检察机关得核发死亡证明书的类似规定,重建条例与灾防法都有斟酌的必要,对于受灾者是否死亡、死亡时间确定,学界建议修法改由司法机关判定。

另外,李复甸也提到,民法的“死亡宣告”规定,在民国18年就公布施行,但现今通讯、交通环境已与80年前大不同,民法的规定无法满足现代生活所需,似有修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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