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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法人法三读 董监事有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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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4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行政法人法,未来政府可设立行政法人,以便让政策执行更具弹性,并适当缩减政府规模。此外,为加强监督,也增订董、理、监事退场机制。

行政院为了让不适合或不需由行政机关推动的公共任务,改设行政法人来处理,除了可以让政府执行政策的选择更具弹性,并适当缩减政府规模,同时可引进企业经营精神。

不过,行政法人法原草案中,对于董、理、监事没有年龄限制、未公开征选董、理事,引起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质疑,不是成为退休高官的天堂,便是酬庸机构,同时有回避立法院监督的问题。

因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协商时,提出修正动议,将原本董、理、监事专任人数上限由1/2降为1/3董、理、监事间也不可以有配偶及三亲等内的关系。相关董、理、监事及其配偶、二亲等内的亲属,也不得与该行政法人有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

朝野协商时,又增加规定,将董、理事人数上限订为15人,监事总人数上限为5人,任一性别不得少于1/3,但各行政法人组织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朝野协商中也新增规定,董、理事长以专任为原则,董、理事长、执行长的初任年龄不得超过65岁,任期届满前年满70岁者,应即更换,但有特殊考量、经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对董、理、监事有行为不检影响行政法人形象、工作不力、行政法人评鉴连续2年未达标准、违反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接受关说或请托、利用职务接受招待、非因职务动用行政法人财产等不适任董监事职位的行为,得予以解聘。

在监督部分,行政法人如果接受政府核拨经费超过50%预算以上,年度预算需送到立法院审议外,行政法人每年也需向监督机关提出营运分析报告,并送立法院备查,立法院也得要求监督机关首长,率同行政法人的董、理事长、首长或相关主管,到立法院报告营运状况并备询。

司委会初审时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适合改制为行政法人的机关,做梳理与评估分析,并要求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3年内,改制行政法人数以不超过5个为原则,并在各行政法人成立3年后评估其绩效,并据此检讨行政法人法持续推动的必要性。这项附带决议今天在立法院院会也获得通过。

吴泰成:拟设5行政法人

(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8日电)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长吴泰成今天表示,行政法人法三读后,未来政府可依法将所涉公权力行使程度较低,但又不适合交民间或行政机关推动的公共事务,以行政法人的组织型态来执行。

立法院院会中午三读通过行政法人法,法案三读后,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首席副书记长赵丽云、立委吕学樟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邀请吴泰成出席。

吴泰成表示,行政法人法三读后,政府可以依法把所涉公权力行使程度较低,但又不适合交给民间或行政机关推动的特定公共事务,以行政法人的组织型态来推动执行,将有助于提升政府整体的服务效能与品质,让组织改造更有弹性与效能。

吴泰成说,这次通过的法案是“全世界最合理可行的行政法人法”,目前行政院配合组织改造与立法院通过的附带决议,慎选5个行政法人先行推动,分别是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国防部)、国家运动训练中心(教育部)、国家表演艺术中心(文化部)、台湾电影文化中心(文化部)、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未来将逐一制定个别组织条例。

赵丽云表示,7年前先行改制的国立中正文化中心,在行政法人法尚未通过前,先行以行政法人组织试行,自筹款已经从30%提升到47%,组织成员也从286人下降到220人,组织效能已经有所提升。

吕学樟表示,过去国立中正文化中心曾经发生问题,这次修法也已经针对相关问题修订,行政法人法立法后,也将使政府组织再造更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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