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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中自治法规 主管机关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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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台中市已升格为直辖市,但地方自治法规中的主管机关,究竟属市政府或所辖的一级机关,却还理不清。16日市政会议中,法制局长林月枣表示,已在制定权责划分的自治条例,目前朝向规定为市府一级机关的方向制定。市长胡志强则要求法规的主管机关必须要一致,并当场退回18项送审法规案。

16日市政会议安排讨论民政局等8个部门所提出的19项法规案,副市长蔡炳坤在会中一一列举机关所提法规中,同样是市府所属一级机关,却在拟定条文的主管机关部分,呈现不同规定。蔡炳坤提到,有些法规规定的主管机关是台中市政府,但有的却列所属的一级机关。甚至同一个机关的不同法规,还出现不同主管机关的情形。

法制局长林月枣解释说,市府许多法规都是依据中央法规制定,但因中央法规只规定地方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才会出现地方在订定主管机关时,因解读不同,出现了本府或本府所属机关2种情况。

林月枣表示,法制局已在制定权责划分的自治条例,过一段时间会提出一致的规定,目前是朝向主管机关一致规定为市府一级机关的方向制定。

胡志强则是不解且强调说,市政府的法规必须有一致的作法与规范,不应出现不同主管机关的情形。并当场要求除了新闻局的案子有急迫性先修正通过外,其余18项法规案都退回。并要求各机关会与法制局就主管机关部分,进行一致性修正后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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