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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参选权 台立委盼修选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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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30日电)无党籍立法委员康世儒今天表示,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因贿选而被判易科罚金者不能参选,呼吁尽快重启选罢法第26条条文修正草案协商,恢复易科罚金者的被选举权。

现行选罢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曾犯刑法第142条(妨害投票自由罪)、144条(投票行贿罪)经判刑确定者,不能登记为候选人;无党团结联盟立委颜清标在民国97年提案修改选罢法第26条,易科罚金执行完毕,且褫夺公权复权后,即可恢复参选资格。

康世儒上午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表示,坚决反对贿选,但易科罚金是较轻微刑罚,支付完罚金却仍不得参选,一罪数罚并不公平。

他呼吁,尽快重启选罢法第26条条文修正草案朝野协商,并尽速通过,恢复易科罚金者的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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