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美元收养中国弃婴 大陆福利院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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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13日讯】中国涉外收养已有20年,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送养国之一。在中国,因为人们有重男轻女观念等原因,被遗弃的女婴数量多并多数健康,加上收养程序简便,吸引了很多外国家庭 。

据《新京报》报导,日前媒体爆出涉外收养的不法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涉外收养的关注,此乃因为领养过程中,行政及旅行费用繁多,在利益驱使下滋生不法;例如收养家庭须向福利院捐款,该捐赠款客观上刺激了一些福利院送养孩子的积极性,并设法搜寻婴儿,致使湖南邵阳福利院将超生婴儿送养国外,或个别福利院向人口贩子收购被拐卖的儿童等。

国际收养正常流程与费用

该篇文章指出,中国第一次明确国外领养规范,是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 1993年5月29日,中国又加入了《有关保护儿童和跨国领养合作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明确了被领养儿童的身份确认程序。

根据中国的政策,外国人办理领养,首先要在本国找领养中介组织帮助准备材料。材料共计十多项,包括家庭报告、婚姻证明、财产证明、犯罪记录证明等。2007年,中国补充完善《收养法》,增加了一些领养条件,包括要达到一定教育和经济条件等。

《海牙公约》规定,涉外收养的外国夫妇,需要在本国向政府提出申请,而后由涉外收养组织帮助他们到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材料。材料审核后开始等待配对。配对成功后前往中国福利院领孩子,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公证之后办理护照和签证。

整个过程约费时数年,总花费大概3万美元。从美国到中国,都有跨国中介机构提供“一条龙”的收费服务。其中,中介组织收取费用总计约10,300美元;地方福利院收取约5,400美元捐赠款;每个家庭在中国的旅行费用约有五六千美元。此外,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文件费和公证费等约 950 美元。 其他收费单位,还有办理手续的各职能部门。

捐赠款利益所趋 衍生不法

在收养的过程中,收养家庭须向福利院捐款已是“协议”内容。捐赠款客观上刺激了一些福利院送养孩子的积极性。

南昌市收养中心主任傅月蝉说,国际领养确实有领养人向福利院缴纳“捐赠费”,捐赠收费是根据《海牙公约》,送养国和收养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捐赠款的数额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而定。正是这笔款项,被质疑是福利院“卖婴”。傅月蝉称,这笔钱其实是补助福利院抚育婴儿的花费。

一名从事国际领养工作的人士说,如今国际领养捐款已由两年前的3,000美元涨为35,000元人民币,以目前汇率约5,400美元。

多向外送养一个婴儿,就多一笔捐赠收入,这在客观上刺激着个别福利院设法搜寻婴儿,让这个公益项目有些变味。2005年湖南衡阳被爆出福利院与人贩勾结,收购被拐卖儿童。另外,个别地方出现了将超生儿童强行抱走,送往福利院当成弃婴送养的案例。

据《南方都市报》报导,湖南衡阳的福利院曾下达任务:一个职工一年内抱回 3 个孩子,即算完成当年的工作任务,工资可以得到全额发放,年终还有奖金。

另外,还有媒体报导,福利院给送婴人报酬,后来逐渐发展成个别福利院通过一些人贩子“收购”,甚至多家福利院对婴儿展开争夺,让价格上涨。

业内人士称,一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很看重这笔捐赠款。送养婴儿多的话,捐赠收入对于地方财政来说会是一笔巨款。个别地方政府会鼓励福利院增加送养儿童数量。

缺乏有力监督 民政部门集送养与审核于一身

为防止福利院逐利举动,1996年就已明文规定,需查核被收养儿童出国护照的审批、被收养儿童身份来历,公证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出具实体性公证书。

但这些制约性规定,被个别违规的福利院轻松化解。

据《凤凰周刊》报导,2005 年,衡阳6家福利院给买来的婴儿伪造虚假资料,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谎称婴儿是弃婴,得到派出所开具的弃婴证明,并顺利通过儿童来源公证,取得护照。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因为收养过程缺乏有力监督。1996年成立的中国收养中心属于民政部门,有悖相互制约的法治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弃婴的监护人只能是民政部门。而民政部门在涉外收养中既是送养人又是登记审核人,几乎总揽了整个涉外收养。自己送养自己审查,集送养人与跨国收养的审查机关于一身。

今年3月,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福利与领养中心,业内人士分析,这次改名说明中国收养中心逐渐要将重心从涉外收养中抽身。

责任编辑: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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