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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雇主未帮劳工投保 拟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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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修正草案,明订雇主若未依法为劳工办理加入劳工保险,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增订,就业服务法规定进入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工作后,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证明文件的外国人,于遭遇职业灾害事故时,得请领失能、死亡补助及各项生活津贴,最长不得超过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为落实职业伤病通报制度,草案明订劳工保险的保险人于核定职业伤病个案相关保险给付时,应通报中央主管机关;未加入劳工保险的劳工发生职业伤病者,本人、雇主及就医的医疗机构等也得主动通报。

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这次修法从职业灾害预防与重建、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雇主责任、扩大职业灾害劳工生活保障及提升职业灾害专款运用效益等面向着手,将使职业灾害劳工保护制度更臻周延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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