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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空姐遭刁难 请生理假须医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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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有某航空公司空姐向立委黄淑英陈情,指控公司对女性空服员请生理假的规定过于严苛,必须要有请假当天公司指定大型医院的诊断证明,意图造成请假困难。劳委会劳动条件处专员许根魁表示,员工请伤病假可透过口头、书面,若刁难请生理假查明属实,可处1万至10万元罚锾。

黄淑英表示,日前接获陈情,国内某航空公司规定,客舱组员于新年、旺季、星期六、日、节日或弹性假日期间,若要申请生理假,需要当天到公司认可的医疗院所就医,并开立诊断证明,且必须亲自缴交给主管,相关规定明显意图使相关人员请假困难,已经严重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及劳动基准法。

她进一步说,这家航空公司要求女性员工请生理假,都必须到公司公告的大医院开立证明,让这些身体不舒服的女员工,为了避免麻烦只好乖乖去上班。

黄淑英说明,劳工委员会在民国80年间的行政命令指出,女工因月经身体不适请普通病假,不需提出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但民国91年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后,劳委会却在此法的施行细则中规定,“申请生理假者,必要时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规定是走回头路。

台湾女人连线秘书长蔡宛芬呼吁劳委会应该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中,必要时雇主得要求员工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许根魁表示,此航空公司对请生理假的规定,在要求某种程度以上的医疗院所的医师证明部分,已属于不当程序刁难,劳委会查明后会处理。依现行规定,雇主如果违反劳工请假规则规定,可依劳动基准法处新台币6,000至6 万元罚锾,立院三读修正通过的劳基法公布施行后,罚责将提高到2 万至30万元罚锾;在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的规定部分,雇主也可能被处1万至10万元罚锾。

对于修改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中,规定生理假应提医师证明,许根魁说明,施行细则只规定“必要时”,并没有硬性规定需要提供医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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