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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权调查 将限有利被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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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7日电)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审案时,为维护公平正义,法官应依职权调查。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今天决议,维护公平正义,应以对被告有利事项为限,不利被告事证,必须晓谕检察官举证。

现行的刑事诉讼架构,主要由检察官负责举证被告犯罪事实,不过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为发现事实、维护公平正义,可以在审理期间依职权调查;但“维护公平正义”是否包括原本未发现、且不利被告的事证?法界有两派学说,甲学说认为应包括,乙学说则反对。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庭今天做出的决议,基于落实检察官举证,以及符合无罪推定等原则,法院就没有依职权调查本应属检方举证的义务,决议日后法院审理面临依职权调查维护公平正义时,应采乙学说。

最高法院认为,“维护公平正义”应依目的性限缩解释,也就是说,未来法官审案依职权进行调查时,应以对被告有利事项为限,不可包山包海;不利被告的事证,法官需晓谕检察官声请调查,或藉律师阅卷、陈述意见,强化控诉功能,以此达成维护公平正义。

一名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支持这项决议,他认为若检察官起诉门槛低,只根据模棱两可的事证就起诉被告,再让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案外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会使被告更易感到被打压,也易造成检方滥权起诉。

他说,检察官有侦查辅助机关的庞大资源,就应负起完全的举证责任,包含发现事实、举出证据及说服责任;若案件在最初的侦查期间就查出事实,则院方办案效率将提高。

民间司改会执行长林峰正表示,这项决议是使刑事诉讼法从职权主义走向当事人主义的一步,将会提高检察官起诉门槛,并减少案件发回概率及冤案产生;此外,也会让法官单纯只做“审判”工作,不用上山下海“穷尽调查之能事”调查证据,是值得鼓励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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