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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兴银背信案 王宣仁判刑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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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1日电)前中兴银行副董事长王志雄被控于87年时指示当时任禾丰集团执行长的张朝翔找人头贷款达2亿余元,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张朝翔及配合办理的前中兴银行总经理王宣仁有罪定谳。

判决书指出,王志雄于87年3月间得知有人有意取得中兴银行经营权,为保有王家经营权,遂要求张朝翔购买股票支持王家,以换取中兴银行日后继续配合禾丰集团的贷款需求。

王志雄告知当时在中兴银行担任总经理的王宣仁,并要求他配合办理。张朝翔则找来月薪仅新台币3至4万余元的4名员工为人头,向中兴银行办理共计2亿5000万元的信用贷款。张朝翔随后指示不知情男子购入中兴银行股票。全案于同年10月间因中兴银行发生财务危机而爆发。

王宣仁与张朝翔坦承曾参与贷款给禾丰集团的4名员工共2亿5000万元,但矢口否认有背信犯行。王宣仁辩称,同一关系人授信额度的规定,仅有上限限制规定,而上限之下究竟多少为当并无规定,则由各银行掌授信实权者凭专业知识裁量,他并无违法。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依背信罪判王宣仁1年10月徒刑、张朝翔1年8月徒刑。由于背信罪不得上诉到第三审,所以全案定谳,目前在北监服刑的王宣仁将接续服刑,张朝翔则须马上入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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