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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银行不良债权 不可再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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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2日电)金管会今天表示,未来银行出售房贷、车贷等不良债权,应该要求得标的资产管理公司(AMC)不得再转售给第3人,并且应委托原银行或者银行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机构进行催收。

为了保护贷款人基本权益,以及避免不当催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公布,新增“非企业户担保贷款(以车贷、房贷居多)不良债权”的管理规范。

金管会表示,未来金融机构出售车贷、房贷等担保贷款不良债权等,应该要求得标的AMC公司不可以再转售给第3人,并且应委托原金融机构,或者其指定、同意的催收机构进行催收。

同时,金管会指出,为了协助债务人保有赖以居住的自用住宅,若已经出售的担保贷款为自用住宅借款者,客户提起前置协商时,AMC公司不行使加速条款或延长还款期限,最长为6年。

金管会统计,民国99年卖掉有担保贷款的不良债权是7亿元、100年7亿元、101年到9月底是1亿元,相较于无担保贷款99年卖掉118亿元、100年293亿元、101年到9月底45亿元,金管会说,银行出售有担保贷款给AMC公司金额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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