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人员犯了哪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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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18日讯】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一直被冠以“依法”的名义。但是在迫害持续了十三年之久的今天,人们发现,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不存在。比如,中共一直用“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定罪”。该条法律有三款,要点就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典型的所谓法轮功案件,就是法轮功学员散发揭露迫害的真相资料,被非法抓捕后历经酷刑折磨,仍拒绝放弃信仰,最后被“依法”扣上了“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

但是,十三年来,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检察官能够从法律上说明:一、为什么要引用打击邪教的刑法来针对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二、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三、到底是哪一条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案中的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四、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

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和侵犯行为的后果,犯罪的“四要件”缺了三个。这就如同指控某人犯了伤害罪,却不知伤害了谁一样荒唐。

直到今天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法轮功在中国是完全合法的。法轮功修炼者的信仰活动完全是合法的。而所有的迫害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

迫害法轮功的中共人员触犯了哪些法律

根据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人员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已构成违法违宪的犯罪行为,对照法律具有明确罪名界定的至少 有以下十四项,警察无论以任何理由,如执行公务、执行任务等,只要是参与迫害法轮功,有以下行为,都构成犯罪。

1、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或嘲笑和辱骂,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法轮功学员施用肉刑,逼取口供强迫承认强加的伪证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来取得口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对法轮功学员打击报复、发泄私愤、非法庭审、判决,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明真相者诬告法轮功学员,给其扣上罪名,捏造事实进行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对法轮功学员强行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查住所,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强行囚禁法轮功学员,私设刑堂、私自禁锢,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或送往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8、强行带走劫持法轮功学员,向其家属勒索钱财,已构成绑架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带走、绑架劫持到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生活费”、“保证金”、其它名目的财物,或迫使法轮功学员购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里的高价生活用品变相索得钱财,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构成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不得假释。

9、抢走法轮功学员家电、财物和现金等,已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如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抢走盗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贵重物品,不管是对法轮功学员使用暴力、胁迫还是使用其他方法,已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地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监管人强迫法轮功学员做奴工、野蛮灌食、用不明药物毒害中枢神经,殴打、体罚、捆绑、施用肉刑,精神折磨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2、直接或变相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致使法轮功学员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3、非法开拆法轮功学员信件的,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职能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的法轮功学员实行报复陷害的,已构成报复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

谁当替罪羊

中共自建政以来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早已证明,中共从来不按照法律办事,破坏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恰恰是中共自己。每次政治运动结束后,为了平息民怨、拉拢民心,中共就会捡起“法律”,惩治一批被中共利用的警察或政府工作人员当替罪羊,而中共却充当起了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几十年来,中共就是在“罪犯”与“法官”的角色轮换中上演着相同的戏码。这一次,中共是否仍要沿用旧剧本,继续演下去?

(责任编辑: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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