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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台运彩舞弊 增列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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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6日电)为防范运彩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员工利用职务谋取不法利益,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修正案,新增违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体育委员会所提“运动彩券发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运动彩券曾爆发受委托机构员工舞弊事件,影响民众对运动彩券的信任。为维护发行运动彩券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永续性,强化主管机关的监管能力,并促使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加强内部控制与稽核,因此修正运彩发行条例。

修正通过的草案增订,发行机构在发行运动彩券期间,原则应依主管机关所定的遴选条件达成销售目标,未达成者,应补足盈余。

为促进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的正常营运,草案增订要求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草案新增,发行机构及受委托机构员工,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的利益,或损害发行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利益,而做违背职务的行为,以致损害发行机构或受委托机构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金。

结伙3人以上犯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及其员工,应主动配合检察及司法警察机关调查,若有隐匿或抗拒,经查属实,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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