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谁剥夺了她的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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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10日讯】昨天,有人打电话问我:“毛海秀,我要向你咨询一点事情,因为你是学法律的。”我说你说吧,我尽力而为。她说:“我因不服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和再审驳回,去上海高院递交申诉状,高院的法官只收我提供的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却不肯收我的申诉状,我该怎么办?”接着,她就在电话里讲述她在上海高院所碰到的事情。

她说:我因房屋拆迁一事,长期上访维权,被长宁区公安分局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10天后,又将我送往精神病院关押29天。我从精神病医院回来后,就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却不肯开庭审理,最后还说我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诉讼能力,并对我作出行政裁定。我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我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又被一中院再次驳回。2011年12月5日,我不服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和一中院再审驳回通知,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填表后来到指定窗口,一个叫方芳的法官接待我。她先看了我所提供的表格和材料后说:“精神病怎么能行政拘留呢?”我随口就回答说:“问题就在我是一个正常人,不是精神病人,并且他们对我的行政拘留是没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于是,我就法官讲述了被拘留的详细经过,并反映了一、二审枉法裁定,编造不存在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来剥夺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等……。那位方芳法官听后就叫我把材料给她,我说今天我的材料带得不是很齐全。她就说那你明天下午再来一次,把材料带来给我。我听后满怀信心地回家整理材料,觉得今天总算是碰上了一个重视法律、重视程序、重视证据的好法官。第二天,我按时来到上海高级法院找那位法官,并将随带的材料给她。谁知方芳法官却对我说:“我不要其他材料,我只要一、二审的裁定书就可。”我马上对法官说:“我是来你们这里申诉的,你们不收我的申诉状,怎么知道我要申诉什么?没有我的申诉状,你们又拿什么来认定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裁定不当?你不但要收我的材料,而且你今天所收的这些材料也应当开具清单给我。”方芳法官听我这么一说,一下子脸就变得通红通红,并对我说:“你的事情我本来要请示领导帮你解决问题的,既然你这么说,说明你不要解决问题,那你就把这些材料拿回去好了,反正我不要你的申诉状。”我虽气愤不已,但又无可奈何,只能将一、二审的裁定书给她,含泪回家。2011年12月27日,我再次来到高院,继续找那位方芳法官,查询我所申诉的事情,法院处理得怎么样了?她冷冷地对我说:“你去找长宁法院吧。”我说:“我是不服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定,再到这里来申诉的呀,你怎么叫我去找他们呢?”她又说:“那你就叫你的子女来跟我谈。”我就说:“你这是什么意思?我的事情为什么要我的子女来谈?我警告你,你不要随口污蔑我的人格,像你这样的法官,我也可以告你的。”她见我这么说立即起身,转身就走了。毛海秀,我实在想不通,一、二审的法院枉法裁定,高院的法官又是这种素质,法院就是这样对待前来申冤的老百姓吗?我们老百姓究竟有没有申诉的权利啊?

面对颜芬兰的求助,我觉得非常的心酸。我也是一个拆迁受害者,我能体会她内心深处的痛苦和气愤,上访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漫漫的上访路上真是饱受艰辛、受尽屈辱啊!我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帮助她,我只能将这一事情公布于我的博客上,让大家来评评理吧!

我虽已经法学毕业,但面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无视法律,无视百姓基本权益时,我能有什么办法呢?尽管我们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申诉权是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申诉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际人权文件或公约中都明确规定要保障社会成员的申诉权。我国宪法对保障公民的申诉权也作出了规定,宪法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申诉权也是党章、准则所规定的党员享有的权利,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审查、处理,本人不同意组织决定或处理意见,认为不符合事实,处分不妥时,也可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申诉的权利。

申诉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我认为,上海高院法官拒收申诉人递交的申诉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行为,并且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但我想最值得人们去深思的是:那位方芳法官为什么要拒收颜芬兰所递交的申诉状,如果颜芬兰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公安机关凭什么对她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既然对她作出行政处罚,那就说明她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法院又凭什么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呢?更何况法院认定事实要有证据支撑,且该证据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认定为有效的法定证据。但颜芬兰的那份裁定书上,法院所称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书》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谁也没有见过。我想这里面肯定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这是行政腐败还是司法腐败?还是请大家来评论吧!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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