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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遏止虐童 学者吁扩及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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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香君台北25日电)儿虐事件频传,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举行攸关虐童刑责的刑法第286条修正草案公听会,与会的学者专家多赞成修改凌虐构成要件,妨害到心理发展也应一并纳入。

为遏止虐童,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民主进步党籍吴宜臻等立委提案修正刑法第286条规定,除将虐童刑责提高,并将原先仅限于身体的构成要件,扩大为“足以妨害儿少身心健全或发展”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举行修法公听会,邀集专家学者讨论。

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理事长刘嘉怡表示,刑法第286条的“妨害幼童发育罪”论罪范围过于严苛,且“妨害身体自然发育”的构成要件不明确,造成法官难以定罪,判刑与人民期待产生很大歧异,同意修法处罚未遂行为,也赞成将保护对象年龄由16岁提高至18岁。

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洁则说,凌虐行为样态多,对身心的凌虐也应涵盖在内,但不赞成吴宜臻提案要求明确列举行为,以免挂一漏万。她并指出校园霸凌行为也层出不穷,修法时也应讨论行为人未成年的量刑问题。

新竹教育大学心理咨商系教授王文秀则从辅导经验谈起。她说曾有学生3岁时被母亲关狗笼、还有人从小被父亲言语羞辱,到国小六年级还会尿床,这些案例都未造成外伤,但已对心理造成伤害,且曾有童年受虐经验,将衍生校园霸凌问题。她另建议应引进心理咨商师等专家证人,协助法院判定。

律师郭怡青也赞成将构成要件明确化,但认为刑事处罚是最后手段,光修法提高刑度难以遏止儿虐事件,“早期预防”才是关键,应从正确教育父母做起,建议另订特别法做整体规划,建立儿虐防护网。

法务部检察司司长朱坤茂则对各界意见表示赞同,认为应将结果犯改成危险犯,论罪适用范围较大,并指较倾向谢国梁的提案,但对罚金刑部分另有修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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