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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同居人女儿 判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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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进恭台中9日电)台中一名少女和母亲同住,却遭母亲同居人陈姓男子性侵2次得逞;台中高分院审理终结,驳回上诉,判陈男8年10个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这名少女父母离异,陈姓男子是女童母亲同居人,3人一起住在台中市一间出租套房内。

陈姓男子分别在被害少女就读国小六年级及国中一年级时性侵2次得逞。

判决书指出,陈男坦承和被害少女同住在出租套房内,少女曾趁他酒后把玩他的生殖器等,但矢口否认曾对被害少女强制性交。

台中高分院审理终结,法官认为陈男虽无前科纪录,却没有坚守分际及善尽保护幼女责任,逞一己私欲,导致少女日后身心发展造成不可磨灭阴影,也没有表达悔悟之意,驳回上诉,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处8年10个月徒刑。

另外,少女指控遭亲生父亲性侵害部分则签分他案,由彰化地检署另案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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