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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船员要船主付钱 渔业署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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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4日电)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渔业巡护船,查获邓姓男子渔船疑似违法经营海上船屋,带走船员调查,并要求船主给付这段期间船员的住宿、餐费等费用;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渔业署败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渔业署所属的渔业巡护船于民国98年2月间在屏东东港外海查获邓姓男子的渔船,因怀疑该船违法经营海上船屋,将船上50名外籍船员押回高雄港接受调查。

因外籍船员众多,渔业署将船员暂置高雄区渔会前镇渔市场岸置处所,并分批执行遣返工作至同年3月24日止。

渔业署认为,这段期间所支付船员的住宿、餐费、零用金等,新台币98万多元应由船主及船长负担,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款项。

渔业署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后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将原判决废弃发回更一审,判邓姓船主要付这笔钱给渔业署;邓男不服,提起上诉。

渔业署主张,邓男未将渔船运用在渔业用途,反而违法经营海上船屋载送、安置未经登录的外籍船员,经渔业署查获后,才衍生安置、遣送费用,邓男应基于公益原因与私法契约负担支出。

邓男则认为,这批船员并非依入出国及移民法入境的,且依相关法律,渔业署并非渔业法或入出国及移民法的主管机关,无对船舶实施登临、检查、扣留或留置的权限。渔业署请求他返还外籍船员费用是属公法上关系所生的争议,不得请行政法院审判,在程序上就应予驳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渔业署是行使合法职权,代替邓男监督管理及将外籍船员送返的公法上事务,判决邓男返还渔业署98万多元。

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并无任何主管机关作成行政处分,令邓男有留置送返船员的义务。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渔业署是为调查邓男等人是否涉有犯罪,才将船员带返高雄接受调查,与入出国及移民法内“运输业者”申请临时入国或过境过夜住宿者的情形不同,判决渔业署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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