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审 拾遗报酬上限为1成

人气: 1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9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拾获遗失物者原本可向失主请求不超过物品价值的3/10报酬,修改为1/10。另外,拾得人不得向低收入户者等请求报酬。

现行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报酬,但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3/10。当初立法理由为鼓励拾得人物归原主,却引发社会争议,多名朝野立委提出修法。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索讨遗失物价值的3/10是请求上限,通常索酬会比3/10还低。法务部赞成降低索取报酬数额,但不同意删除条文,否则可能会造成拾得人不愿物归原主。

委员会讨论后通过相关条文,拾得遗失物可有报酬请求权,报酬修正为“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一”;其不具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若认为报酬显失公平者,得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遗失物者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依法接受急难救助或灾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请求报酬。

另外,根据初审通过条文,拾得人未于7日内通知、报告或交存遗失物,经查询仍隐匿其拾得的事实,不得请求报酬。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