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判决前的猜想与思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这一规定对中国移动等是否有约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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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25日讯】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尽管这是一件小事,但是,它却能涉及到很多地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近来很多朋友不断地追问我:你起诉移动公司一案有结果吗?我回答道:谁敢判决他们利用“全球通wap套餐”欺诈消费者啊!如果您需要究其原因,就请您看看以下我身心疲惫的维权过程。

(一)签署未注明情况的手机上网的“全球通wap套餐”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注: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的业务员,在2007年5月17日(国际电信日),向我出示了“业务受理单”,其上有新附加资费:“全球通wap套餐”。他只在口头上告诉我该手机上网的套餐是“资费标准为5元,月租20元包月、不限流量、全球通可以上网看股票信息等、服务期限至2050年1月1日止;并可拨打10086证实。”(以下简称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我签署该受理单时很看好“全球通”这个品牌,还由于我一直很信任他们,又从未发现过什么问题,况且我用158*****645号码手机上网少、用量小、只看股票信息又不玩游戏,因此,我从未查询过这个号码的流量费用。直到2011年11月13日以后,我才发现在该号码的话单上,居然出现了cmnet(即net)的流量、时长和收费记录。而在此之前,他们从未告知过我这个情况,否则他们应该有相关的记录。为此,我开始维权。(附件1)

2011年11月25日下午,10086工作人员答复、处理我投诉的大意是:1、申明他们没有违约,wap套餐对我这个用户还是零计费;2、强调即使我在使用手机上网选择网络设置是wap的前提下,因所选择的游戏或进入的网站等会自动默认net这个方式,那么产生net的费用就不可避免。这是否是“嘴巴两张皮,随意忽悠你”呢?

请各位朋友注意——中国移动GPRS资费(即通信费)类型之一的wap套餐有3个:全球通wap套餐、神州行wap套餐和动感wap套餐。其中的“全球通wap套餐”的资费标准是20元月租,并有说明——仅针对CMWAP流量;超出部分的CMNET流量按0.01元/KB计费(以下简称注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虽然它与我签署的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同名,但是,它们的资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不同,它们是不同的套餐。

2011年12月6日,我再向绵阳市消协投诉了此事。没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2011年12月15日,移动公司在口头上、以及在给绵阳市消协《关于客户158*****645机主手机上网问题的处理意见回复函》(法人盖章)中,只字不谈其是否有违约责任,更不承认其有欺诈行为,但承认其“没有完全告知”与我签署“业务受理单”上面的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实质上就是注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即“手机上网wap流量的包月套餐”;承认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是他们于2007年6月1日起就停止办理的手机上网的老版套餐;承认其在后来推出CMWAP(wap)与CMNET(net)流量不区分计费的套餐时,没能及时做好对我这样的老客户的告知签转工作,对此,“我公司感到非常抱歉”。由于该老版套餐在计费上确实无法包含手机上网产生的CMNET流量,建议我转入不区分CMWAP与CMNET上网流量的“移动数据流量5元套餐”等;并承诺将安排一对一的外呼服务,向目前仍然在使用该老版套餐的客户解释说明其使用限制。同时,他们还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拒绝提交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该号码的话单、账单和发票,因此无法清算他们欺诈了我多少费用;他们还认为不应当退还我签约至今每月的5元月租和2元包月费用,这纯粹是强词夺理,我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当然,我应该支付给他们自签约以来每月5元包含30M国内流量的费用。

不仅如此,移动公司仍然我行我素激化矛盾。2011年12月,我在绵阳市消协办公室就已经告诉过他们,如果暂且不谈欺诈问题,即使他们不履约,但可以选择两种违约方式:一、自签约之日起就不告知我,并强行把我不作为签约用户来对待,并按0.01元/KB收取流量费用;二、从2007年6月1日起,就在暗中直接把我转成“5-200元包国内流量的套餐”中5元套餐用户来对待的话,我至今都不会发现!因为我平均每月消费不足1个M的流量。为了调查研究该号码话单上怎样出现wap和net的相关情况,证实真相,我用该号码手机上网做实验也就不会再产生超出5元套餐(包30M国内流量)以外的流量费用。但出人预料的是,2012年1月至2月,他们继续扣除5元月租20元包月费用以外,还强行另外收取的流量费用(流量M)分别是:101.13元(即9.8760M)、54.25元(即5.2979M)。这种强势霸道的行为确实让人无法忍受,迫使我于2012年2月15日投诉到中国商报。(附件2)

(二)因消费欺诈起诉到法院及关键证据的举证质证

由于以上投诉未果,2012年3月15日,在双方信息严重失衡、移动公司一言堂的情况下,我仍将他们告上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讨一个说法;3月23日,我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4月17日,我收到传票;5月16日,该案在城郊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庭审了一天。在法庭上,我拒绝调解;原告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彼此否认。

我盼望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能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别注意的是:(A)我用158*****645等号码做实验的数据证明——在我该号码话单上出现的wap流量、时长、零计费的记录,是被告计费系统的与net相伴出现的、或自动随机产生的记录。被告利用技术上的这一特点,来证明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对我用该号码手机上网还是零计费,这是个“障眼法”。(附件3)

(B)在开庭前几天,我才看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并自称是2006年9月印发的“四川风采”宣传单(以下简称宣传单),其正面写明“MO手机上网”,其背面有注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的介绍,但是没有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的记录。

(C)这不是一件小事——因为在5年前与我签署同样虚假的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的全国消费者可能有近几十万、几百万……全部都落入了被告同样的欺诈陷阱。从2007年6月1日开始,中国移动没有公告,并在全国范围内,未经用户许可、单方面逐步强制取消了这个双方用合同约定的该套餐,其行为本身就说明该套餐存在严重问题;其行为受到当年所有知道这件事情的用户的强烈抗议。例如:起诉前我查找到作者“飞砖在天”,于2007年5月25日,在“天涯杂谈”发表了《悲哀!!全国WAP无限流量包月年内全部强行关闭!!!》的文章等等。

但是,在法庭上,被告为了掩盖其“欺诈”之实,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愿公开解释并赔礼道歉,在法庭上不顾基本事实,张冠李戴,想方设法用真实的注明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等等,来证明虚假的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是真实存在的,没有违约、服务至今,并且对我还是零计费。在绞尽脑汁也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咬定其业务员,在2007年5月17日与我签约时就出示过宣传单等资料,还向我演示过net的方式上网;咬定我在签约14天后的6月初就查询过,并因此判定我“知道或应当知道”我在这14天里,用该号码手机上网产生了0.01元的流量费用,而我没有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了行权期限并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及诉讼请求等等。

尊敬的各位朋友,如果被告的业务员在与我签约时就出示过宣传单等资料,那么,假如您是当时的该业务员,为了推售该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您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质疑来解释该套餐,为什么要故意隐瞒真实内容、而没有像宣传单上、对同名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有注明情况呢?这显然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前者更优惠、不再区分wap与net流量、就不会再产生额外的手机上网的流量费用。

尊敬的各位朋友,在通常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谁会想到在刚刚开通手机号码14天后就去查询总共消费0.01元的上网流量费用呢?产生这个费用的原因,很可能是被告的技术员在帮我下载“国信证券”网址时的费用。还有,其业务员与我签约的目的,是想把该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推售给我,他绝不会给我演示net的方式上网,否则,当场就会败露其欺诈行为了。

我推测着法院驳回我起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理由是什么呢?

在法庭上,被告公然自我否定其法人给绵阳市消协的处理意见回复函(盖法人章)、以及吕某代表其公司的签字表态。绵阳市消协派员参加该庭审旁听后,在给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的反映函中这样写道:“……用事实说明绵阳移动在当天庭审中歪曲消委会客观调解纠纷的事实……”。(注:原件存绵阳市消协)

在法庭上,被告还拿出来了他们在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另外强行收取我用158*****645号码手机上网的流量费用的记录,但是,前面的中国商报记者董劲松和敬忠瑜,对被告进行调查采访时,被告的段副主任说我在这期间的通话资料早就被删除掉了,那么,这个记录是从哪里来的呢?

在法庭上,被告始终都不能出示关于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开通和关闭必须具备的“信产部”的审批文件;在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上,均没有该套餐的介绍说明。该套餐实质上就是,中国移动把“手机上网wap流量的包月套餐”转变为“CMWAP与CMNET流量不区分计费的套餐”时的、虚假的乘浑水摸鱼的过渡套餐。

(三)以下情况(现象)隐藏着什么样的问题呢?!

尽管如此,有的人,在2012年5月24日下午,用号码为2*****1的座机,拨通了我委托的代理律师吴崇文先生号码为137*****260的手机,绕过被告是否有欺诈的行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避而不谈,建议我把“撤销”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合同来处理,说是“结果一样”。当我于5月31日下午在其办公室反问其为什么要这样做时,该法官却闪烁其词,说什么:“就这么判了,你也达到目的了”,为此,我断然拒绝签字。当我再次研究《合同法》等相关条款后,至今都想不明白其中的玄机究竟是什么呢?

还有这样的人,因为我撰文谴责中国移动上述欺诈行为,他们在暗中让天涯关闭了我的博客;在暗中让“腾讯微博”禁止我发言;在暗中封杀了我QQ日志里多篇这些文章;在暗中偷偷修改了我已经发表出去这些文章的链条,当读者点击后自动跳出其它页面,那么,我的言论自由权何在呢?

我准备着寻找下一个说理的地方,包公何时能复活呢?

我经过半年的调查研究发现:2003~2011年,被告连续9年获得地方“诚信维权十佳”单位荣誉称号,而被告与我签订“业务受理单”的时间却在2007年5月17日,并持续蒙骗我至2011年11月13日才被我发现;再有,前面的中国商报报导:“……近年来,就绵阳全市而言,消费者对通信行业企业投诉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大约有80至90多起……”;还有,我在起诉前发现被告在暗中乱收取我该号码手机的短信费,并涉嫌价格欺诈我该号码手机通话费用的问题,为此,我已经委托蒋琼华律师代理。那么,被告这样的“诚信楷模”,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呢?

我还查到:2007年4月30日,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文件【2007】208号就发出“关于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的通知”,至同年10月底结束,但是,被告竟然还敢在2007年5月17日与我签署虚假的未注明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那么,被告的这种行为是否是顶风作案藐视法律呢?

我还查到:一本维权者的指导手册《剥移动的皮》(作者陈书伟,中共党员),竟然让中国移动恐惧——粤移综[2006]44号,在发出《关于应对反黑申诉联盟投诉指南手册的通知》中指出:“…确保该手册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站上无声、无图、无字…”,这是否是促进社会和谐、百姓安定的值得推广的抓手呢?(附件4)

截止发稿之日,我面临这样一种很尴尬的处境:我需要缴费使用该手机号码,否则被告就让我停机;但是,只要我续费,被告除自动继续收取我5元月租20元包月费用以外,还仍然强行另外收取我在2012年3月至6月的流量费用(流量M)分别是:90.55元(即8.8428M)、121.53元(即11.8682M)、41.84元(即4.0859M)和11.95元(即1.167M)。我不知道被告是否决心以大欺小、持续剥夺我享有的平等权、管理支配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直到2050年1月1日为止呢?这真是让我哭笑不得——被告一不承认欺诈,二不履约,三要道歉但又剥夺我的知情权、并迫使我放弃或续费或重新选择套餐等行为让我感到很困惑:中国移动利益集团的势力为什么会这样强大呢?

消费者维权为什么如此艰难?我为此感到可怜、可悲又可笑;无情、无奈又无助。我“自不量力、劳命伤财”的消费维权过程,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以人为本、以钱为本两不误,依法经营、伺机欺诈两手抓”的理念和措施,是部分行业学习的榜样;凡不符合中国移动利益集团需要的,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将被变通改变,以维护他们“畅通网络,诚信服务”的美好形象。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涉嫌利用虚假宣传、乱收费(吸费);利用专业知识、玩弄专业术语、以内行欺诈外行等奸商行为却屡见不鲜。虽然这些行为损害了大多数弱势善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是至今竟然没有受到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彻底的调查和处理而逍遥法外;其计费系统是否存在问题至今也无人问津,这是为什么呢?难道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移动公司等就没有约束力了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欺诈必将与诚信同行,人治必将与法制联姻,在我国推行几十年的“依法治国”的成果将会付诸东流。

(四)期待美好的明天

尊敬的各位朋友,近半年以来,这件小事折射出来的相关问题,在绵阳市、在网络里等地至少受到10万以上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面对特殊法人身份的移动公司将如何判决,更值得有识之士的猜想和思考——此案何时又将怎样了结呢?我只有沉默、忍耐和祈祷,但是,我坚信温家宝总理说的“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一定会实现。

朽歌呈
2012年7月6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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