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官:宪法未保障夫妇别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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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明珠东京29日专电)日本民法规定夫妇婚后要同姓氏,有5名男女认为这是违宪,控告政府并索赔。东京地方法院今天裁定驳回,认为夫妇别姓(不同姓)不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

日本民法第750条规定结婚时“姓氏要选择夫妻哪一边的姓氏”,原告认为,日本民众95%以上是妻子选择从夫姓,产生不平等,违反宪法第24条“结婚男女拥有平等权利”以及第13条规定的“个人应受到尊重”。

原告也认为国会怠忽修法,没尽速通过夫妇别姓制修法,造成精神损失,因此向政府索赔600万日圆(约新台币177万元)。

东京地方法院法官石栗正子今天做出的判决指出,姓氏是个人人格的象征,但婚后夫妇冠上婚前姓氏的权利不能说是宪法上明显保障的权利。

不过判决也指出,因姓氏的变更会导致人际关系或工作资历中断等不利情况是容易推测的,也有很多意见赞同夫妇别姓制度。

原告是住在东京都、富山县、京都府的“事实婚”(同居但未办结婚登记)的1对夫妇及3名女士。

日本法务大臣的咨询机构“法制审议会”于1991年开始研议是否导入夫妇别姓制度,1996年提出民法修正案大纲,内容包括导入“选择性的夫妇别姓制度”,但当时执政党自民党内部以“有损家族一体感”等为由反对。2010年执政党民主党公布修法案,但内部意见未整合。

针对是否赞成实施选择性的夫妇别姓制度,去年12月日本内阁府的民调显示,认为“没必要”的占36.4%,认为“都无所谓的”的占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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