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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修正 台军审法面临最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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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5日电)民国45年制定实施的军事审判法,曾被宣告违宪并历经多次修正,立法院明天修法,规划把承平时现役军人犯罪全由一般司法机关追诉、审理,军审法面临最大变革。

现行军事审判法民国45年制定实施,历经多次修正,民国86年10月3日大法官会议解释,以行政权介入审判权,未充分保障人权等为由,要求必须在解释后2年内完成修法。

民国88年10月,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军事审判法及军事审判法施行法,军法机关不再隶属部队,改设三级军事法院,独立于军令体系外,取消军事长官参审权,落实司法独立精神,军中原有的书面审查覆判制度也取消,改为上诉,以保障人权。

当时修法并删除“国防部为最高军事审判机关”规定,军事审判机关改采地区制,设地方、高级、最高三级军事法院;取消军事长官核判权、覆议权及法庭组成核定权,不再让行政权介入审判,以确保审判独立;改采审检分立,改进以往审检职权不明的缺失。

民国92年6月又修正,赋予军事检察官上诉第三审权利,当事人如不服最高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军事法院宣告死刑、无期徒刑之上诉判决者,得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当事人不服高等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诉判决者,亦得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陆军下士洪仲丘今年(102年)7月在禁闭(悔过)期间,疑遭虐死案,引发社会对军方以及军事侦审的不信任,朝野达成共识,6日可望透过军审法等修法,改革军事审判制度,将承平时现役军人犯罪全由一般司法机关追诉、审理,修法后洪仲丘案适用。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李贵敏晚间受访表示,朝野都有共识承平时期全面回归一般司法,但条文细节待讨论。待军事审判法修正后,洪仲丘案及类洪仲丘案件都可立刻移出军审,以解决社会对军审及军中人权疑虑,其他非关军中人权犯罪则6个月内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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