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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改采电子发票 才继续适用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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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台湾嘉义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9日表示,102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稽征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的经营零售业务营业人,于103年1月1日以后申请并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仍得在符合规定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的纯益率标准得降低1个百分点;非扩大书审案件的所得额标准降低2个百分点的奖励措施。

嘉义市分局进一步说明,上述奖励措施的适用范围还有3个条件:第一“经营零售业务”范围,系指对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主要营业项目,例如从事零售、餐饮、旅宿及服务等业务。另为促使营利事业使用电子发票,倘兼营“零售业务”以外的营业项目,于该营利事业全部营业项目改为电子发票后,亦可适用该奖励措施。第二“全部”以电子方式开立或接收统一发票,系指营利事业及其固定营业处所自核准开立电子发票文书送达的次日起,“开立”发票部分,全部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使用电子发票,至于“接收”发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则不在此限。第三须依规定设置账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

国税局嘉义市分局吁请营利事业配合申请使用电子发票,除可节能减碳外,更有助于提升企业与国家竞争力。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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