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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食品厂须分厂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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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增订制造食品工厂要单独设立,不得在同一厂房制造非食品。

现行食安法规定,食品业者设厂登记,应由工业主管机关会同主管机关办理。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应符合设厂标准;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工业主管机关订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厂应单独设立,不得在同一厂址及厂房同时制造、加工、调配非食品。不过,经中央主管机关查核符合药物优良制造准则药厂兼制食品者不在此限。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在新法实行前未分厂分照食品厂,中央主管机关须在新法施行6个月内公告,并应于公告1年内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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