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警察使用武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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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报导】(中央社华盛顿25日综合外电报导)美国警察正面临压力,不只是因为一名警官在密苏里州佛格森市枪杀一名手无寸铁青少年,而且是因为对随后有时是暴力抗议活动的军队式回应。

佛格森(Ferguson)案,大陪审团昨天决定不起诉开枪的警官。

8月时,警方身着迷彩装,手拿崭新突击步枪,还有装甲车辆支援,这种景象提醒大家,美国某些警察单位最近已获得美军海外作战的多余硬体。

但世界各地的冲突处理规定,仍允许众多其他执法人员相当自由地使用致命武器。

委内瑞拉内政部明令规定,当和平驱散方式无效时,警方必须警告暴力示威者,将“逐步和差异性使用武力”。虽然因应和平示威抗议不必携带枪械,但当示威变得暴力时,执法重点摆在避免伤害儿童、孕妇和老年人。

本身经常成为武装攻击目标的阿富汗警方获正式授权,在其他方式都已失败,且已发出6次以上警告后,得以武器和“爆裂物”回应。

但对于给予警方广泛使用枪械权限的每一规范,也会另有规定严格限制其使用。

墨西哥和印度镇暴警察必须遵守明确的行动升高程序,从口头警告到肢体压制、催泪瓦斯、喷水柱或喷胡椒水、橡胶子弹或警棍,最后才使用枪械。

但墨西哥警方指挥官可以决定何时升高行动。印度的快速行动部队要求采取每一项新行动时,必须获得现场治安法官的同意。

许多国家都说,使用枪械是最后手段,但最后手段的定义却有许多方式。

英国、塞尔维亚、波士尼亚和菲律宾规定,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能开枪。英国还特别坚持“个别警察须为任何使用武力负责,且他们的行动必须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同时,许多西欧国家规定,只有在“有必要”逮捕嫌犯或防止严重犯罪情况下才能使用枪械。

日内瓦具有治外法权的联合国建筑物内警察,不受瑞士管辖,但仍遵循当地警方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和波士尼亚警方的规定一样,都特别指出,使用武力必须“符合比例原则”。(译者:中央社简长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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