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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护理机构不得拒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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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护理机构不得拒绝或妨碍主管机关评鉴,评鉴不合格或违反设置标准,可要求停业或废止许可。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护理机构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中央主管机关评鉴及督导考核,受评鉴护理机构在评鉴合格效期内违反规定,违反情节重大者,中央主管机关得调降评鉴合格类别或废止合格资格。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护理机构违反设置标准,应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再令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分;停业期满仍未改善者,得废止设置许可。

护理机构评鉴不合格,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情节重大者,得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分,停业期满仍未改善者,得废止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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