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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无形文化资产拟增口述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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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1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草案,增订口述传统为无形文化资产、处分逾50年公有建物前,应先进行文化资产价值评估。

有关文化资产的定义,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这次修法在无形文化资产中增列“口述传统”,例如泰雅族史诗吟唱,以及“传统知识与实践”,例如雅美族飞鱼祭的捕鱼知识与技术。

为使民众自幼培养文化资产保存观念,草案增订透过学校教育体系,实施文化资产保存教育。

草案增订,公有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自建造物兴建完竣逾50年者,于处分前,应先由主管机关进行文化资产价值评估。

为避免因经营管理定位不当,导致无法彰显古迹价值与意义,草案明定因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的古迹,使用或再利用应维持或彰显原指定的理由与价值。

因聚落建筑群的修复与古迹不同,草案明订聚落建筑群修复办法的法源依据。

此外,基于刑罚明确性原则,暂定古迹具有等同古迹的保存价值,因此如有毁损暂定古迹的行为,与毁损古迹同样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会通过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草案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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