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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古迹 台文化部研议加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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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4日电)文化部文化资产局长施国隆今天说,研议加重毁坏古迹罚则,朝向将刑责加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提高罚金金额和行政罚锾。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举行文化资产保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逢甲大学历史与文物研究所副教授李建纬表示,毁坏古迹罚金太少,建议提高罚则。

现行文资法明定,有违反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迹等行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

施国隆说,确实有需要加重刑责,目前研议朝向将刑责加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提高到2000万元等,还在讨论研究。

行政院版文资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有形文化资产指古迹及历史建筑、聚落建筑群、考古遗址、文化景观、古物、自然地景。

云林科技大学文化资产维护系教授林崇熙说,分类太复杂,有形文化资产建议分成文化纪念物、历史纪念物、艺术纪念物及科学纪念物。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研究所助理教授黄舒楣表示,有形文化资产建议分为纪念物、建筑群和历史场所,底下再细分就好,或许可解决分类混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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