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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设鼓励国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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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电影法部分条文,新增成立国片院线、设置影视产业园区及奖励投资国片租税优惠等措施。

电影法从民国72年订定至今,已超过30年,电影产业环境、时空背景与立法当时的环境大不相同,虽有数度增修,但没有大幅更动,行政院和部分朝野立委都提案修法,希望让电影法更合时宜,并加强国片发展。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研拟相关辅助措施,除辅导金,应成立国片院线、设置影视产业园区,每隔4年应发布电影政策白皮书,且为维护国片存续与发展,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如设定国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维护国片文化主体性临时性措施。

为奖励投资制作国片,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营利事业自电影法修正施行日起10年内,原始认股或应募达一定规模从事国产电影片制作的事业,因创立或扩充而发行的记名股票,持有期间达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价款2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电影院应自本法修订施行1年内,建置电脑票房统计系统,违法未建置,中央主管机关应警告并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得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为服务民众,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规定,电影片在国内营业性映演时,应合乎无障碍标准,并加印中文字幕或配国语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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