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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贪污案侦审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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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2月26日讯】(中央社台北26日电)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陈启祥收贿及索贿案,遭特侦组求处无期徒刑,一审判7年4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改依违背职务收贿等罪,判刑13年6月。

以下为全案侦审大事记:

–民国101年6月27日,壹周刊报导,林益世在立委、行政院秘书长任内向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新台币6300万元,并以“3、3、23”方式索贿8300万元未遂。特侦组随即剪报分案。

–101年6月28日,林益世在行政院开记者会否认收贿,并到士林地检署控告陈启祥和壹周刊涉嫌加重诽谤。特侦组发传票给陈启祥,要求到庭作证。

–101年6月29日,林益世请辞行政院秘书长,在电视政论节目喊话,要求陈启祥“有证据快拿出来,让我一刀毙命”。特侦组深夜拘提陈启祥。

–101年6月30日,陈启祥接受侦讯并转列污点证人,同时提交电话通联及2片录音光碟给特侦组。

–101年7月2日,特侦组以林益世涉犯贪污重罪,且有灭证之虞,向台北地院声押禁见获准,林益世隔天被移送羁押于台北看守所。

–101年7月4日,林母沈若兰主动到案,交付特侦组湿钞1800万元,检方谕令她200万元交保。

–101年7月5日,林妻彭爱佳带检察官到银行查扣另一保管箱,检方谕令她100万元交保。高雄地检署再搜林益世高雄住处,查扣金炉及美钞灰烬送刑事局化验。

–101年10月25日,特侦组依贪污等罪嫌,起诉林益世、彭爱佳、沈若兰、林益世舅舅沈焕章、沈焕瑶。全案移审台北地院,法官裁定林益世以50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102年3月29日,雄检侦结陈启祥和女友程彩梅行贿案,予以两人缓起诉处分,分别应缴给公益团体200万元、50万元处分金。

–102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益世7年4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沈若兰、彭爱佳、沈焕章、沈焕瑶均无罪。

–102年5月21日,特侦组及台北地检署对林益世等5名被告提起上诉,驳斥“台湾不能成为民意代表藉选民服务,图谋私利的天堂”。

–102年7月18日,台湾高等法院首次开庭,林益世连说5次“我没有贪污”,彭爱佳及沈若兰等4人均不认罪。

–105年2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改依违背职务收贿等罪,判林益世1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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