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地震影响 台观光局公布取消行程退费原则

人气: 310
【字号】    
   标签: tags: , , , ,

【大纪元2016年02月06日讯】(中央社台北6日电)高雄美浓凌晨发生地震,因应消费者旅游权益保障,交通部观光局公布取消行程退费原则。

观光局在与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及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会商后,商定旅客如因参团前往灾区而解除契约退费原则:

(1)如有前往中央灾区应变中心所公告受地震影响因道路封闭而无法前往之地区旅游,可依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范本第第20条(出发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约,旅行社于扣除规费及必要费用后,应将剩余款退还旅客)。

(2)如前往非主要灾区,但有受地震影响地区旅游,可依第20条之1(旅客出发前有客观风险事由,得解除契约,惟须补偿旅行社已支付之必要费用及不超过5%之旅游费用)或第18条(旅客须依解约日距离出发日期之长短,按团费百分比成数赔偿旅游费用)择有利者适用。

(3)旅客如与旅行社双方可考虑优先磋商保留延期或变更契约行程内容,降低双方损失。如遇有解约退费之消费争议而无法解决,可向本局(02-23491500#8212)或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申诉,并协助安排调处解决。后续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如有增加其他灾区,并适用前揭退费处理原则。

观光局并表示,有关旅客个别订房部分处理原则如下:

如已直接或透过订房中心(网站)向灾区之观光旅馆或民宿完成订房,而业者受地震影响以致无法履约,因属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旅客可依”观光旅馆业与旅馆业及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9点规定,向业者及订房中心(网站)请求退还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费用。

惟如业者履约未受地震影响时,旅客如仍欲解除订房契约,则应适用上开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5点规定,依解约通知距预定住宿日的日数,由业者扣除相应比例之定金后,再退还旅客已支付之定金或其他费用。

另外建议旅客与旅馆业者,可双方磋商保留延期或变更契约行程内容,以降低双方损失。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