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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无罪二审有罪 台被告得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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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12日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定案件于第一审判决无罪,经第二审改判有罪的情形,被告或得为被告利益上诉之人得提起上诉,给予被告上诉第三审救济途径。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给予被告上诉第三审的救济途径,第一审受到无罪判决、免诉不受理、管辖错误的判决,经第二审法院撤销改判有罪者,被告或得为被告利益上诉之人得提起上诉。

吕太郎也指出,可提上诉的案件量,自释宪案开始算起,共有66件,待未来修法后,每年约有三百件,因此草案也明定,经第三审法院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判决者,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

关于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侦查、审判及执行程序的三阶段防逃规定,吕太郎表示,由于修法还要会衔行政院,会尽快函请行政院会衔立法院审议,不过由于在公听会过程中,法务部有派代表出席,相信进展会很快;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则表示,法务部曾与司法院进行商讨,认同、尊重司法院意见,未来行政院审议时,法务部与司法院的意见会一致。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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