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家殇国殇 家兴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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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2月18日讯】

河殇蟾上,蟾上国殇。
国殇人荡,人荡家亡。
家亡鹬蚌,鹬蚌毁肠。
毁肠思蒋,思蒋审江。
审江解党,解党耀邦。
耀邦清朗,清朗善扬。
善扬久长,久长久长。

注:明慧网最新统计,2017年11月,大陆又有52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与此同时,11月共计新增非法庭审102场(99人);其中,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了46场无罪辩护。

统计显示,2017年1月至11月,至少836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中共非法庭审至少797场。

2017年1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邵承洛、高文淑夫妇,分别非法判刑9年和4年。邵承洛,男,63岁,是一名从医二十多年的中医针灸医生,心地善良,深受当地村民和病人尊重。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山东青岛市市北区法院秘密枉判法轮功学员金永新、卞丽训夫妇各八年、并勒索罚金各3万。金永新、卞丽训夫妇培养残疾儿子成材受称赞,青岛电视台曾经播放过记者专访金永新和卞丽训夫妇的事,感动了不少青岛市民。夫妻修炼了法轮大法后,自觉按照真、善、忍做更好的人,一心为别人好。但是,这样的好人就是因为讲法轮大法好的真话,揭露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事实,做了法定权利之内的事,却被非法冤判重刑。

天津法轮功学员周向阳、李珊珊夫妻因坚持信仰多次遭非法关押、劳教等迫害,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再次被绑架,天津东丽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周向阳夫妇分别诬判7年和6年徒刑。于二零一七年元旦前后,被劫持入狱。周向阳的母亲王绍平女士一直被非法关押,目前已被非法批捕。

是谁一直在制造这些冤案?是谁在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违反刑法300条的犯罪主体应该是谁?《宪法》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修炼法轮功无罪。

大陆知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张赞甯说:“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言论、信仰,著作、出版都不受刑法、宪法追究的。”“刑法300条本身制订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全世界都没有这个罪名,法律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如果说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应当取证证明他破坏了哪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叫什么名称,具体破坏了哪一条,如果没有这个证明,是不成立的。”

李和平、滕彪、黎雄兵等六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联合署名的辩护词:“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法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受刑法惩治。”

《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学员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余文生、张赞甯、张科科、常伯阳四位律师为周向阳、李珊珊所做的无罪辩护,曾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此摘录余文生律师在他的辩护中的一段话:“中国律师为法轮功的无罪辩护已经十多年了,这场人权灾难依然存在,这场错误的迫害运动中,司法人员也许自始至终都把双方的是非,善恶与正邪,合法与犯罪的关系颠倒了。而本应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人员却在麻木的或为眼前利益执行着非法意志,十七年来,还在重复着这样一场场非法的庭审,还在无休止的制造着冤案,无法遵从良知,反而助纣为虐。为法轮功的无罪辩护已经十年,今天站在这里,我们感到巨大的耻辱与悲哀!”

一家人修炼真善忍会给民族、国家带来幸福与荣耀。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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