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为”扩大管制107/7/1起生效

人气: 9
【字号】    
   标签: tags: , ,

【大纪元2018年04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嘉义报导)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明定,在水污染管制区内,不得有该条第一项各款所列行为,其中第五款规定不得有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的行为。依据该规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于91年1月2日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为”,并于91年7月5日修正。

因应近来屡发生非属本法公告的事业,将未经处理的有色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水或饲养鸭、鹅的畜牧业将未经收集的动物毛发、残余饲料直接排入河川水体,造成水体污染,影响水体用途及民众观感。故环保署于106年12月29日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为”,将前述污染水体的行为,增列为应禁止足使水污染的行为如下:

一、非属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主管机关认定排放废(污)水于地面水体或沿岸规定距离,影响水体品质:(一)从事制香、印刷、染色或其他有色废(污)水制程。(二)从事化学品调制或桶槽清洗。

二、未达本法公告事业管制规模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主管机关认定排放废(污)水于地面水体或沿岸规定距离,影响水体品质:(一)从事食品制造、发酵、屠宰制程。(二)从事饲养鸭或鹅,未采行收集去除废水中动物毛发及饲养后残余饲料的措施。

嘉义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志诚表示,本次修正公告将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违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该局将藉由办理法规宣导说明会提醒业者法规修正的内容,透过持续宣导、辅导及监督让业者确实遵守规定,避免因不熟悉法令而触法受罚。

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令,可至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网站查询,如仍有任何疑问,欢迎洽询该局水及土壤保护科(电话:05-2251775转802)。◇

责任编辑:昱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