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惩治盗匪条例废止 法治又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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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月8日讯】有失效争议却已沿用五十八年、并因其中众多唯一死刑规定屡遭国内外人权团体挞伐的“惩治盗匪条例”,上午经立法院院会通过正式予以废止,院会并同步完成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三读,使条例仍适用部分回归刑法。在第四届立委任期最后阶段能废止此“严刑峻法”,立委们表示是我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也为我迈向民主法治国家刑事政策的新里程碑。

鉴于原惩治盗匪条例对掳人勒赎不论首从一律明订唯一死刑,长期以来引发可能反危害掳人勒赎案被害人的疑虑,上午完成三读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增列规定掳人勒赎后,不论犯罪人是否取赎,释放被害人均得减刑,以期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撕票”悲剧。

惩治盗匪条例于民国三十三年由国民政府制定,全文十一条,国民政府并依条例第十条“落日条款”规定:“本条例施行期间定为一年,必要时得以命令延长之”,以命令延长十三次,直至民国四十六年才经立院三读修正删除该条例的落日条款,但该条例之后迄今四十五年间未做任何实质修正。

但是由于国民政府于民国三十四年首次以命令延长时,该条例已届一年期满,因此该条例因唯一死刑规定引发人权争议时,众多学界学者曾连署认为该条例早在民国三十四年应已失效,不过该条例仍迭经最高法院多次于判决中引用,且在多次相关案件之律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时,大法官也拒绝受理,法务部因此不认为有所谓失效问题。

然而随时空移转,立委蔡明宪等三十一人于本届立委任期初提出废止惩治盗匪条例案后,行政院、司法院已有所回应,由于条例中若干用语已明显过时,如“聚众出没山泽抗拒官兵者”、“结合大帮强劫者”等,被反对者讥为有如水浒传情节,法务部长陈定南赴立院报告时也认为,该条例是国家动荡不安的特殊情势下的产物,构成要件或充斥治安刑法色彩,或将不同罪责行为定为唯一死刑,有与现实不符或苛重等情形,法务部因此认为该条例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在行政单位与朝野立委一致支持下,该条例上午经院会无异议通过废止,并同步完成刑法相关条文修正案三读,除调整若干罪责刑度外,也增订犯强盗罪而故意使人受重伤的处罚规定,同时提高掳人勒赎罪的法定刑,但考量到肉票安全,修正案对掳人勒赎释放被害人者,不论是否取赎,都明订得以减刑。

对于两案顺利在本届立委最后阶段废止与立法,立委谢启大高兴地表示“谢天谢地”,立委高育仁则称这是我保障人权的一大步,也是第四届立委任内最重要的进步立法之一,立委曹尔忠除指废除惩治盗匪条例,是我刑事政策的新里程碑外,也呼吁陈定南仍应依循民意保留相对死刑,不应轻率废除死刑。[中国时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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